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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重复仲裁仲裁+同一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中检索,获得200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相关案件3074件。

第四,法官绩效考核指标的同质化无法实现客观公正。当然,荀子在这里是要突出军功对秦民要利于上的重要性而只强调一个斗字,在事实上秦民用贫求富当然还有其他途径,最起码还有耕织至粟帛多者这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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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狭而深的心境支配下,晚唐诗人对于古文、辞赋之类视野宽广、边幅阔大的文学样式,自然感到不便驾驭,就是汉魏古诗式的倾写胸臆,也会觉得笔触太重,言辞过拙,不够典雅优美、轻灵有致。量化考核的基础和前提是被量化的事务具备统一性、同质性,这样考核出来的结果才具有精确性和可比性。在实践中,部分法院过于重视审判数量和审判效率的考核,将二者设置过高的比例,弱化对案件质量的考核,(17)导致法官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多审案件,会尽量简化办案流程、文书说理,忽视案件质量与审判能力的提升,由此隐藏着案件质量的隐患。像过尽千帆皆不是,斜晖脉脉水悠悠的期待,梧桐树,三更雨,不道离情正苦的相思,照花前后镜,花面交相映的自怜,花落子规啼,绿窗残梦迷的怅惘(见温庭筠《梦江南》、《更漏子》、《菩萨蛮》诸词),尽管题材上没有越出男女之情的范围,而情真意切,言近旨远,自然耐人寻绎。通篇不过二十句话,平平淡淡地写来,看似漫不经心,而实情实景历历如见,那种清峻朴茂的气调也贯串始终,确能给人以形散而神不散的醇厚韵味。

李商隐《献侍郎巨鹿公启》一文中谈到当时诗坛的风习是:枕石漱流,则尚于枯槁寂寞之句。可是不久以后,伴随着文学思想战线上斗争的渐趋激化,对六朝文学的攻击也明显升级,并由齐梁、晋宋逐渐上溯汉魏乃至楚骚。《宪法》前两条的国体条款与政体条款都没有明确提及民族问题,说明民族问题并不是国家建构的基石性问题——阶级才是社会主义国家构成的基本框架,这也恢复到马克思主义对国家与法律的理解进路之中,宪法第4条对民族问题的规定从属于前两条关于中国人民的阶级分析框架。

且《民族区域自治法》自2001年修订至今已有20年,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新型民族交往格局逐步形成,《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回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命题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没有引入2018年《宪法》修改时加入的中华民族提法等等。中国之所以是中国,恰恰是因为有中国各族人民的参与。当然,现行宪法总纲的目标条款、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条款、国家象征条款都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民族团结的论证,但是限于篇幅,本文只关注宪法总纲中作为基本原则的条款,而且集中于对通常理解的民族条款第4条的前三条进行解读,即关注了国体条款、政体条款、民主集中制条款对第4条民族条款的意义,从结构上来说也更能凸显体系性解释的努力方向。就此而言,宪法提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重要的法律资源,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的基础性作用,借助宪法可以将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塑造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法律共同体。

《宪法》序言第六段表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真正消灭了剥削制度,巩固和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而正是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才确定了各少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①人民共和包含着阶级和民族基础上的共和:四个阶级在政治协商基础上的共和、各民族在国家统一基础上的民族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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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P.5-7)本节在解读宪法序言部分段落基础上力图证明,民族团结既是中华民族大一统历史论述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题中之义,宪法序言将这种叙事逻辑正当化,从而夯实了无法撼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体系的基石。其次,《宪法》第3条确立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与《党章》第4条形成呼应。第三,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筑牢了各民族团结的坚实基础。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事业,不仅需要转变视角重新解读宪法相关条款,在条件成熟时还需在立法层面作出改变,适时推动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30](P.403-408)就如《宪法》序言第五段所说,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宪法序言第一段重视文明论述,但是并未清除革命逻辑,保留了中国各族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的表述,也就是说,八二宪法并未终结变革的可能——其自身的多次修订就表明了这一点,也为十九大之后我们提出的伟大革命命题提供了可能。这也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初心。④笔者曾以社会主义主人翁的公私两重形象切入,讨论共和国之初的民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改造与工人阶级的生成问题,参见邵六益:《社会主义主人翁的政治塑造(1949-1956)》,《开放时代》2020年第5期。

能否正确运用法治思维来统筹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工作法治化、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关乎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局,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32](P.35)社会主义改造、教育、塑造,真正奠定了人民共和国的坚实基础,这不仅体现在对民族关系的社会主义塑造中,也体现为革命与建设中对妇女、农民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改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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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宪法序言以其宏大、深刻的法律修辞,在构建社会共同体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可以说,现行宪法的序言是法律实现政治共同体构造的典范性文本。[24]在波澜壮阔的革命与建设中,逐渐塑造了各族人民统一身份认同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社会主义 新中国定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不仅涉及语法问题,更意味着了国家主权建构方式上的区别。具体而言,《宪法》序言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资源包括:第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并维系历史中国。《宪法》第52条进一步将维护民族团结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15](P.189-190)政治实践决定了宪法的内容。对云南少数民族群体的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水平与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成正比例[22]。[20](P.5-6)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生存是最高根本法,政治共同体的生存是绝对宪法,[14](P.23-24)宪法不能成为自杀契约,维持政治共同体的延续是宪法的核心使命,这段文明史论述构成了绝对意义上的宪法。

斯门德也将宪法的主要功能概括为政治整合,包含了人的整合、功能整合和质的整合等多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各民族团结就是共和国的政治基础和宪制基础。

还有学者主张要加强刑法对宪法中民族团结价值的保障作用,使得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8]。陈端洪教授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出发,从宪法序言中提炼出中国宪法的五条根本法[18](P.282-294)。

当然,尽管2018年修宪纳入了中华民族的新提法,但是在具体条款中并未有太多修改,如针对民族地方出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性立法与实践问题,《宪法》第4条第4款等还未作修订。[31]类似的,在现行《宪法》正文第4条在规定民族问题之前,前三条已经为民族条款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定:首先,《宪法》正文第1条规定了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性质,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只有在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同心共筑中国梦。才能够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生活中避免市场的自发性,推动少数群体的均衡发展,做到全面实现小康,一个都不能少。从体系解读的角度来说,第4条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本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的央地关系,因此有学者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视为半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14](P.23-24)在宪法对权利-权力关系进行分配之前,政治共同体首先要完成国家认同的构建,即成文宪法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基础之上。

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族法学理论的发展,但是多数研究都将宪法之中的民族团结条款局限于文本中直接包含民族字段的部分,从而大大限制了相关论述的视域。林尚立教授指出,1949年以来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所形成的国家认同,对当下的国家建设来说是最重要的,就中华民族的形成来说,在中国迈向现代国家的时候,中华民族就不仅仅是一个‘文化民族,它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民族,即基于政权与制度力量而聚合在一起的民族。

五四宪法第72条规定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经过革命洗礼与塑造的各族人民,成为了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人,从而实现了合众为一的政治生成的过程。

强世功教授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将宪法文本之外的重要规范概括为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17]。《宪法》序言第二段规定,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三大论断构成了宪法序言中民族团结表达的两大功能——历史论述与政治论述。《宪法》正文部分在多处体现出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宗旨,第1章总纲第4条做了总体性的规定,其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民族团结和禁止民族分裂。[25](P.262)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术研究应该转变研究视角,从各个学科助力铸牢命题的学术话语,法学研究也应该以此为契机重新解读宪法法律中的民族团结条款。二、宪法序言中民族团结的基础规范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现行《宪法》将这一进程规范化,赋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撼动的历史基础,这种具有厚重宪制含义的叙事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之中。

[31]类似的,在现行《宪法》正文第4条在规定民族问题之前,前三条已经为民族条款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定:首先,《宪法》正文第1条规定了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性质,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中国各族人民通过革命建立人民共和国。

如有研究发现,当前民族工作中所遇到问题是市场经济引发的社会分化在民族关系中的反映,从本质上来说是由发展不平衡导致的[21]。当然,现行宪法总纲的目标条款、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条款、国家象征条款都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民族团结的论证,但是限于篇幅,本文只关注宪法总纲中作为基本原则的条款,而且集中于对通常理解的民族条款第4条的前三条进行解读,即关注了国体条款、政体条款、民主集中制条款对第4条民族条款的意义,从结构上来说也更能凸显体系性解释的努力方向。

社会主义国家民族认同的关键就是要通过社会、经济手段,推进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共同繁荣的基本要求,打造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塑造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已有学者从整体性的视角出发,在宪法文本中提炼出国家认同的文化机制和制度机制,以实现民族团结的宪法爱国主义的构建,在其论述中就试图借助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的解释完成国家认同中的价值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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